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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北京旅游参团_如何在北京旅游参团入学

旅游参团纠纷怎么维权旅游参团纠纷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权,如果旅游参团与旅游经营者有仲裁协议的,可以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旅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旅游法》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参团组织消费者进入景区旅行社,消费者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旅行社组织消费者进入景区游玩,旅行社和消费者、景区和旅行社就构成了责任、义务和权利的服务合同关系。如果消费者在景区由于设施保障不利受伤,首先应由旅行社对消费者进行赔偿,旅行社可同时或而后向景区或保险公司索赔。另一种情况,由于第三人侵权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责任承担应区别。首先是第三人既要承担刑事责任,又要对消费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第三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由于第三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往往造成对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的侵犯,因此,第三人还要承担对受害人的民事侵权责任,消费者可以要求第三人进行赔偿;再就是景区,这主要是从景区是否尽到了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来判断。景区门票就是景区与消费者的合同表现形式,因此景区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危险告知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风景名胜区应当加强管理,保障游览者的安全和景物的完好。”《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风景名胜区要加强治安、安全管理,要设置维护游览秩序和治安的机构,或专门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治安巡逻和检查,对寻衅闹事、扰乱秩序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不法分子应严厉打击,确保国家财产和游人的安全。对船、车、缆车、索道、码头等交通设施,游览活动。器械、险要道路、繁忙道口及危险地段要定期检查,落实责任制,加强管理和维护,及时排除危险岩石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在危险地段及水域或猛兽出没、有害生物生长地区要设置安全标志,做出防范说明。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不得开展游览活动。”所以根据这些规定,可以判断景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

旅游参团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与旅行社有责任险的误区分析及赔偿标准

误区一:旅行社已经购买了保险,不用自己再购买。“其实旅行社购买的保险只保障由于旅行社疏忽或失误而导致的意外,由于旅游者个人过错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游客在景区的过失、交通工具上发生的意外等,只要导游没有直接责任,就都不属于旅行社责任险赔付范围了。误区二:已经有保险了,不需要再购买。其实,旅行期间出现意外的风险较平时高很多,需要保障的内容也有其特别之处,即使平常买过保险,出行之前,最好还是检查一下保单,根据行程特点,追加短期旅游险作为补充。一般这类险种保费低、保额高,设计上也结合了旅行特点,是日常险种不能替代的。

旅游参团纠纷有哪些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旅游者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纠纷,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多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要及时向他们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旅行社的答复后再做决定。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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