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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游系统干部交流_文化旅游系统干部交流方案

干部交流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1)组织(人事)部门拟定干部交流方案。(2)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研究提出交流人选,必要时应听取本人意见。(3)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跨地区、跨系统交流干部,经党委(党组)集体讨论提出人选后,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办理。必要时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也可提出交流意见,并组织实施。(4)在干部调出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需与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并要求他们按时到新岗位工作。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第十二条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之间进行。
第十三条地(厅)级干部一般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流。县(处)级干部一般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县(市、区、旗)委书记、县(市、区、旗)长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交流。
第十四条地区之间的干部交流,重点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人才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支柱产业及重大项目建设进行。
第十五条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党政机关应当注意选调有地方工作经验的干部,特别是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领导班子中的优秀年轻干部到机关任职,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选派机关干部到地方任职。

干部交流规定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条例》于2006年8月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布。目的是促进干部交流,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素质和能力,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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