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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消费权益保护案例_旅游消费权益保护案例分享

最高法发布7例保护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第一批):
1、北鹏公司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2、许某某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3、重庆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泸州市某某区人民政府等合同纠纷案
4、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案
5、某某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屠某某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6、彭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7、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土地登记纠纷案
严格知识产权保护
今天发布的案例共7个,包括合同履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刑事犯罪、诉讼保全和国家赔偿六种类型,分别反映了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督促政府诚信守约、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依法慎用保全措施、纠正违法执行行为、加大国家赔偿力度等方面的工作。
当前存在着一些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比较多、侵权成本低但是维权成本高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
此次发布的第四个案例,即某某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就是针对知识产权恶意侵权、重复侵权,加重侵权人责任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说,本案中,人民法院已经判决被告公司对于某某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构成侵权,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然继续新设立多个公司,继续对同一商标实施侵权,这种恶意是明显的。
人民法院在判决有关公司构成侵权的同时,还依据侵权法判决以设立公司为侵权工具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司法审判对知识产权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加大惩治力度的精神,对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职场菜鸟请注意:通过这些案例看懂就业陷阱,保护自身权益一、确认终止劳动关系无效案2005年4月15日,张某与某科技学院以及其培养单位河北某大学签订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约定某科技学院接受张某到本院教师岗位工作,工作服务期为五年。张某毕业后,到某科技学院工作了5年。2010年5月18日,科技学院在报纸上发布通知,主张按就业协议书的约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0年4月18日期满终止。张某以请求确认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无效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科技学院基于就业协议书约定的五年服务期,作出终止与张某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没有依据,据此判决确认该科技学院终止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无效。法律要点:就业协议书仅仅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定就业意向的依据,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功能,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有关劳动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还有待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详细约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本案中,用人单位依据就业协议书约定的服务期终止已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当然无效。二、支付户口违约金案汪某于2011年入职某理财顾问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双方签订了《非京籍员工落户办理协议书》,载明该公司办理员工汪某的非北京户籍员工的落户手续等有关事宜,汪某对公司有三年的服务期,若非该公司原因,汪某提出中断终止劳动合同的,须向该公司支付补偿金三万元。2013年10月汪某向该公司提出辞职后未再提供劳动。公司便以汪某协议为由要求汪某支付违约金三万元。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三万元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据此判决公司败诉。法律要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户口违约金的约定是否合法。《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进行了穷尽列举,只有在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培训、竞业限制、保守商业秘密等情形下才可以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解决落户后未履行完毕服务期约定违约金,是无效的,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案李某于2013年8月毕业后与某安防公司签订《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引进协议书》,约定该公司为李某办理北京市户口。李某按照约定提交了办理落户手续的相应材料,但直至2015年3月仍未能取得北京户口。2015年6月1日,李某以“未按照约定解决北京市户口、薪资过低、职业发展有限”为由提出离职,并以要求单位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双方在《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引进协议书》中就落户北京问题进行了约定,显然该落户协议的签署与双方间最终达成用工合意、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紧密相关,可以视为劳动合同的目的之一。本案中,双方间户籍约定成为李某接受某安防公司工作邀约的前提条件之一。该安防公司未举证证明系由于客观原因未能为李某办理落户,故为避免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过程中虚构或者夸大企业优势的不诚信行为,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法律要点:本案属于用人单位未按约定为劳动者解决落户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落户北京问题进行了约定,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该义务,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四、试用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赖某2015年5月入职某电梯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2015年7月,电梯公司以赖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标准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对此赖某则认为,该解除系违法解除,以要求该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某电梯公司提交两份材料欲证明赖某在试用期内缺少吃苦耐劳、不断学习、积极进取的精神,但该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单位的录用标准,且部分同事的评判仅为个人主观判断,缺乏客观性,该公司以此为依据认定赖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显然不妥,法院据此判决某电梯公司支付赖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法律要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必须具备这三个条件:一是要有明确的录用条件,这个录用条件必须是用人单位已经告知劳动者的;二是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进行考核,以确认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此条件需要用人单位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三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过了这个时间,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小股东权益纠纷案例分析适用什么规定满足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奉贤律师陈亮成功案例之调查取证 维护委托人权益基本案情
甲与乙系再婚家庭,甲做生意,钱款自行支配,乙对甲的钱款状况根本不清楚,只隐约知道大概在哪几个银行开过户,但是具体的帐号均不知情。后双方感情不和,乙通过咨询、比较,特地委托陈亮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思路及心得
奉贤婚姻律师陈亮代理思路该案涉及到的是婚后财产问题,关键要把对方的财产查出来,虽然乙知道甲有钱,但是由于不知道帐户,无法查清帐户内钱款。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帮当事人查询对方帐号,这样委托人将非常被动。奉贤婚姻律师陈亮决定通过一些特殊的渠道来获取对方的银行帐号,进而申请法院查询帐号内交易明细及余额,这样就可以要求分割该帐户内财产了。后通过查询,甲三个帐户内有钱款60余万元,且通过审查交易明细,发现有10余万元的大额取现,高度怀疑甲方在转移财产。律师感悟离婚诉讼中隐藏财产非常常见,在这种情况下,要通过种种办法把对方的财产查出来。
裁判结果
审理结果由于甲的财产被查找出来,后通过法院调解,甲自然分割给乙钱款人民币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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